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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b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43

第三十五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二)隐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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