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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b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43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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