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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b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43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治理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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