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阅读 A-AA+ 发书评 收藏 书签 朗读 手机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b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43

第二十八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经常性督导情况,由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督导报告应当以适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上一章

热门书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