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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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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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则

第七章:附则

附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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