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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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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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则

第七章:附则

附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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