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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by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35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推动农村卫生厕所改建,做好建管衔接,完善管护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抽取、科学化利用的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模式。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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