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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by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2 22:35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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