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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2 14:02

第七条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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