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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