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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