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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1 22:32

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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