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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1 22:32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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