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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