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行为。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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