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域的保护,增加入湖水量。 第十四条:青海湖流域实行用水管理制度。禁止在流域内兴建高耗水项目。新增用水应当按有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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