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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