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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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

内容介绍 第1章:管辖 第2章:回避 第3章:辩护与代理 第4章:证据 第5章:强制措施 第6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7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8章:审判组织 第9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10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11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12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13章:简易程序 第14章:速裁程序 第15章:第二审程序 第16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17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18章:涉案财物处理 第19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0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21章:执行程序 第22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3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4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5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6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7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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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by 最高人民法院

2022-5-2 14:34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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