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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7 20:17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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