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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6 20:27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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