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 ...

内容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首页 阅读 A-AA+ 发书评 收藏 书签 朗读 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6 16:34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上一章

热门书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