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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5 23:58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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