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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5 19:48

第三十八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一)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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