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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y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4-21 21:41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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