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年度工作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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