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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