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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