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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