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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