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行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