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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