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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编号:特许人:上海晨光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346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湖雄被特许人:地址:鉴于:被特许人认可并同意遵守特许人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自愿成为晨光文具特许加盟店,承诺承担加盟店的所有投资,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人同意授予被特许人特许经营权,依约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合法拥有与特许加盟顶目相关的商标,销售特许加盟项目产品,并享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服务等。为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第一部分:特许经营授权第1条特许授权内容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形式为经营模式的区域特许,特许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文具用品、点钞机、验钞机、清分机、保险柜、打印设备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灯具、办公用品、饰品、工艺礼品、橡塑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五金交电、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出版物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特许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设立加盟店并销售特许产品的权利。第2条特许产品被特许人应当在加盟店内销售特许产品,即特许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特许人授权销售的产品,特许加盟合同以及特许人书面指导中规定的其他新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书写工具、画材、笔袋、书包、橡皮、胶类、抄本等品类。被特许人应当保证其经营的加盟店内所销售的特许产品品种在1000款以上,并符合特许人不时要求增加或减少的产品品种和数量。第3条特许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伍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被特许人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最迟应在本合同到期30日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否则,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新的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续约申请,特许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被特许人答复。第4条特许区域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特许人享有在特许人书面批准的和为其指定的销售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但被特许人同意特许人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其公司的经营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有权在同一地区追加被特许人。被特许人经营的区域原则上为:以加盟店店址为中心的特定区域,具体以所附区域商圈简图为准。被特许人运营场所的最终确定必须征得特许人的书面同意。第5条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51特许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和特许标识。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特许人书面指导的规定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名称等运营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使用范围外的任何业务:也不得将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5.2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在相同类别中申请注册与特许人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特许标识。53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特许人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特许人有权无条件收回,被特许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相同/相以的标志/名称等,并且应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第24条约定的相关义务。5.4被特许人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积极地维护特许人的品牌商誉,当被特许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市场内有未经特许人授权开发的假冒店铺或销售特许人“晨光”品牌系列产品的行为,被特许人应立即通知特许人并给予协助处理。第6条扩大经营61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面积,应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申请:若特许人批准该申请,双方再协商签订有关扩大经营的补充协议。62被特许人须签订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在被特许人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特许人应尽最大努力续签该房屋,以保证特许加盟合同的顺利执行。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更改营业地址,应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申请:若特许人批准该申请,双方再协商签订有关原店迁址的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地点必须符合特许人关于特许区域的规定,并得到特许人的书面许可。如被特许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房屋租赁问题(包括因无法续签而需变更加盟店地址且与特许人授权之第三方加盟商运营地址构成冲突)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被特许人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违约责任:特许人保留要求被特许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63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在其他地址增设加盟店,应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申请:若特许人批准该申请,双方再协商签订有关增设加盟店的补充协议。第7条转让特许经营权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本合同顶下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经特许人书面同意,则被特许人须根据本合同项下第12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第二部分被特许人的费用和其他付款第8条加盟费在签订本合同时,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拾/万/千元人民币作为每/年单店特许经营加盟费。被特许人同意不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被特许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等),被特许人均无权要求返还,特许人亦有权不予返还。第9条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为/人民币/月。双方同意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共计人民币/元整,被特许人须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的5日内向特许人缴纳该特许权使用费,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被特许人同意前述特许权使用费一经支付,不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被特许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等),被特许人均无权要求返还,特许人亦有权不予返还。第10条装修条款被特许人必须根据特许人提供的M及S!设计标准对加盟店进行统一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为扶持加盟店发展,特许人在被特许人店内投放价值万元以内的贴有晨光统一标识的货柜(含壁柜和中岛柜)及其他辅助道具,以及包含店内基本硬装费用。为避免异议,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前述货柜的所有权归特许人所有。如合同提前终止,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回前述货柜。第11条广告费被特许人应当对特许产品进行积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推广,并自行支付第三方相关广告费用,被特许人所有的宣传广告在投放前都必须获得特许人的书面审核和批准。被特许人必须以经特许人确认的周、月、季、年或其他时间段为单位,向特许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书面信息,证实被特许人实际所花费的广告费用。被特许人理解知悉该等义务的履行系确保其符合特许人加盟资格的必备条件,并同意若其未按本条约定履行义务的,将视作违约,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给特许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特许人承担。第12条转让费如果被特许人根据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转让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利,必须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认可并向特许人支付不低于壹万元人民币的转让费后,方可进行。双方确认该转让费一经支付特许人便无须退回,除非被特许人将其特许经营权利转让给被特许人的配偶、成年子女(18岁以上)或被特许人持股50%以上(不含本数)的公司或实体。特许人已告知,被特许人已知悉前述转让费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的研究、管理费用、新被特许人的培训费用以及特许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费用等。被特许人同意随着当地消费物价指数的提高,特许人有权增加前述转让费用的标准。第13条保证金13.1作为本合同签订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发生债务及被特许人忠实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被特许人必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向特许人支付伍千元人民币的保证金。13.2如因被特许人擅自解约、转让特许权利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或因被特许人不履行本合同而致使特许人解约的,特许人有权扣除被特许人的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特许人实际损失的,被特许人仍须向特许人支付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被特许人因上述原因导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扣除的,被特许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13.3如本合同期满或延续期满后,被特许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与特许人之间无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被特许人无任何侵害特许人权利的行为,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无息返还保证金。特许人将在被特许人撤除所有特许经营的营业象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所有营业象征)后一个月内将原额返还保证金给被特许人。第14条拖欠的付款和费用被特许人应按时支付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的各类费用。如被特许人逾期不予支付,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此逾期支付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同时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第15条被特许人所交税费的声明被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按时交纳各项税务等费用,因未能遵照执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第三部分被特许人的义务第16条被特许人的义务包括:16.1被特许人的服务被特许人应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标准。16.2被特许人的销售限制被特许人仅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加盟店内销售特许产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特许人不得经营与特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竞争性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竞争的书写工具、画材、笔袋、书包、橡皮胶类、抄本类等以及合同期内特许人及关联公司新增的产品品类等),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之前,己经经营竞品的,其遗留竞品须在/年/月/日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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