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