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三节:国务院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