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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