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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