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经常性督导情况,由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督导报告应当以适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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