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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