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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