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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