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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