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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