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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