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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