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