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绿地等)、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风景游憩绿地、生产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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