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较轻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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