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一十七条: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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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三节:听证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章:审查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三节:听证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一章:总则

总则

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