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召开听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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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三节:听证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章:审查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三节:听证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一章:总则

总则

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