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收到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后,应当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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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三节:听证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十章:附则

附则

第九章: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第八章: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出席法庭

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章:审查

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

第三节:听证

第二节:调查核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章:受理

受理

第二章:回避

回避

第一章:总则

总则

内容介绍

高检发释字〔2021〕3号